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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苏十鹏
发布时间:2018-09-14 来源: 阅读1268次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十鹏(身份证号:3505251981****4912):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东方嘉溢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十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8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布料款109098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李少雄 书记员:郑莹莹
联系电话:0595-88617108, 0595-88617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