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双腾(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3****1546):
本院受理原告蔡坤宏与被告蔡双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蔡双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蔡坤宏借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九日
承办法官:郭清漂 书记员:张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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