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鑫鑫(身份证号3505821973****1013):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森与被告黄鑫鑫、王信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54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吴金森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黄鑫鑫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判令被告王信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日
承办法官:陈清真 书记员:苏秋婷
联系电话:0595-88765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