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孔卫(身份证号3623291975****3055):
本院受理原告喻海龙与被告孔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58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原告喻海龙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工程款151054.4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
特此公告
二○
承办法官:蔡志勇 法官助理:肖珊 书记员:苏秋婷
联系电话:0595-88765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