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金炜(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7****251X,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105308****)、蔡碧霜(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1****104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605672****):
本院受理原告林文良与被告吴金炜、蔡碧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法院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038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林文良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吴金灿签订址于石狮市金相路东侧金汇花园1#楼09B的房产的《房产买卖合约》有效;2、二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地产产权权属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3月1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林雪迎 书记员:林莹莹
联系电话:0595-88617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