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金发(3503211963****0353):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金丝达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金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狮市金丝达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759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承办法官:李妮娜
联系电话:0595-8328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