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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许荣荣
发布时间:2019-08-09 来源: 阅读374次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许荣荣(身份证号3505821985****5041):
本院受理原告杨荣聪与被告许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许荣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荣聪借款本金282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杨荣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00元,由许荣荣负担568元,由杨荣聪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陈清真 书记员:苏秋婷
联系电话:0595-88765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