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煌杰(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8****2054):
原告黄永忠与被告陈煌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煌杰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黄永忠货款36780元及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黄永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煌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7元,由原告黄永忠负担50元,由被告陈煌杰负担80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柳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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